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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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礦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规定了在挖矿活动中,如果需要通知当地机构的情况下,应在通知书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土地的位置和地号。 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使用土地的目的。 四、如需清除障碍物时,应明确障碍物的名称和价格。 根据该规定,挖矿人、申请人或挖矿权利人在通知地方机构时,需要提供上述信息。例如,如果某公司申请挖矿权,在通知书中需要提供挖矿所在土地的详细位置和地号、该公司的姓名和地址、挖矿的目的以及如需清除障碍物时,列出障碍物的名称和相应价格。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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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