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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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探採礦實測圖,應於每年一月,彙整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實況,繪製並上傳測量點位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 2.前項探採礦實測圖之繪製圖內容如下: 一、露天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探、採礦場用地內之地形地貌。 (三)以適當數目截面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形貌變異情形。 二、地下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地下各坑道分佈,應以分圖呈現,並以截面圖,說明各坑道間之立體關係。 (三)分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掘進情形。 三、石油、油頁岩及天然氣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井口位置及井底位置。 (三)井程及井串截面圖,並標示上年度生產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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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主管機關根據礦業法第57條第2項劃定禁採區時,必須將該禁止或限制事項及區域公告。
- 業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係名詞
- 礦業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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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