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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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0條,當主管機關依照礦業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調處時,可以邀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礦業同業公會代表以及礦業專家和學者共同參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處過程中的公平性和專業性,並能夠充分考慮各方的意見和利益。舉例來說,如果在礦業發展方面出現爭議,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的政府機關、業界代表和專家學者一同參與調處,以便綜合考慮各種觀點和專業意見,達到公正和合理的解決方案。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業名詞
- 礦業法 第 67 條條文
- 礦業法 第 6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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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