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15條,採礦申請人在申請設定採礦權時,應該提供以下書件和圖說: 1. 申請書一份。 2. 礦區圖五份。 3. 礦說明書及其圖說各三份。 4. 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不過,主管機關在實際需要時可以增加書件和圖說的數量。 Example: 甲公司申請設定採礦權,必須準備申請書、礦區圖、礦說明書及其圖說、開採構想及其圖說等相關文件。甲公司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五份礦區圖、三份礦說明書及其圖說、三份開採構想及其圖說。但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更多文件,甲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更多數量的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