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礦業登記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地與已撤銷廢止礦業權之准,但尚未公告接受申請或尚保留之區域重複,如經主管機關勘明,其重複區域之礦種,屬同一或共生礦牀者,得准其異種礦質申請案設權探採。
  2. 前項重複之區域,如經勘明其礦種屬同一礦牀或共生礦牀者,應不予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