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根據中華民國的礦業登記規則第 18 條,礦業權設定申請案一旦受理後,不得變更申請人或合辦人。然而,根據該條款的例外,如果合辦人退出或因繼承而發生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以最新的礦業法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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