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條,礦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同一礦業權若有兩次以上的變更或轉移登記,則以最後一次的登記為準。這意味著如果某一礦業權在過去曾經有多次的變更或轉移登記,那麼最後一次的登記將成為有效的登記紀錄。這條規定確保了礦業權的變更或轉移在登記紀錄中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礦業權在2010年進行了第一次的轉移登記,然後在2013年又進行了一次轉移登記,最後在2018年又進行了一次轉移登記。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2條的規定,最後一次的轉移登記(即2018年的登記)將成為有效的登記紀錄,其他之前的轉移登記將不再有效。這意味著在法律上,該礦業權的所有權和轉移已經確立並登記的是根據2018年的登記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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