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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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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案經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
  2. 2.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屬文件並加騎縫章後發還礦業申請人。
  3. 3.前項所稱礦業申請案核准後發還之礦業附屬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 三、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四、礦牀說明書圖。 五、開採構想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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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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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礦業申請案核准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