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4條,礦業登記必須經由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程序,包括校對文件正確性、在文件上加蓋校對人員的名章,只有完成這些步驟後,才算是完成登記程序。根據這條規定,也可以得知在礦業登記中,登記完畢的標準是校對完畢並加蓋校對人員名章。作為參考,可舉出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例如礦業登記案件中,若校對文件時發現有錯誤,則應退回重新校對,直到文件正確無誤,才能完成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