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礦業登記規則第29條,申請礦業權移轉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圖說: 1. 因繼承而移轉者,需檢具申請書,並附上原礦業執照、礦區圖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2. 因讓與而移轉者,需檢具申請書,並附上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原礦業執照、礦區圖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需檢具申請書,並附上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原執行機關的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4. 因信託而移轉者,需檢具申請書,並附上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原礦業執照、礦區圖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因繼承而進行礦業權移轉申請,他們需要提交申請書,並附上原礦業執照、礦區圖以及與繼承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礦業登記規則 (Mineral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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