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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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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新合辦契約。 六、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應載明全體同意之議決結果。
  2. 2.前項合辦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退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由退出之合辦人或其他合辦人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合辦人之繼承,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繼承人與其他合辦人共同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礦業登記規則第34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的情況,需填寫申請書並支付申請費,同時提交兩份債務清償證明文件。 2. 如果抵押權者下落不明,無法與採礦權者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此時採礦權者可以提出確定終局判決,單獨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 參考資料: 礦業登記規則第34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63&flno=34

  • 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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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礦業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原領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