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礦業登記規則第34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的情況,需填寫申請書並支付申請費,同時提交兩份債務清償證明文件。 2. 如果抵押權者下落不明,無法與採礦權者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此時採礦權者可以提出確定終局判決,單獨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 參考資料: 礦業登記規則第34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63&flno=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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