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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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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35條》,採礦權抵押權的處分受到限制,債權人必須提出確定終局判決,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具體而言,債權人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獲得確定終局的判決,才能向負責礦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採礦權抵押權的處分。這意味著債權人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確定其對採礦權的抵押權的有效性,然後才能進行相關的處分行為,例如轉讓、抵押等。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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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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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35 條規定:「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