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35條》,採礦權抵押權的處分受到限制,債權人必須提出確定終局判決,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具體而言,債權人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獲得確定終局的判決,才能向負責礦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採礦權抵押權的處分。這意味著債權人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確定其對採礦權的抵押權的有效性,然後才能進行相關的處分行為,例如轉讓、抵押等。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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