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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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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業申請案之規定。
  2. 2.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未依本規則規定檢具書圖文件或內容有誤,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未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 43 條的規定,當礦業權消滅或需要換發礦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該通知原礦業權持有人在限期內繳回原本領有的礦業執照、礦區圖和礦場登記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礦業權因一些原因而消滅,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繳銷原本持有的礦業執照、礦區圖和礦場登記證。這樣可以確保該公司不再行使已經消滅的礦業權,並保護礦業資源的合理使用。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法規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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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登記規則第 43 條規定:「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 二、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業登記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