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 43 條的規定,當礦業權消滅或需要換發礦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該通知原礦業權持有人在限期內繳回原本領有的礦業執照、礦區圖和礦場登記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礦業權因一些原因而消滅,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繳銷原本持有的礦業執照、礦區圖和礦場登記證。這樣可以確保該公司不再行使已經消滅的礦業權,並保護礦業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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