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依附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目的。 二、環境現況分析。 三、礦業開發對環境影響範圍及分析: (一)空氣品質。 (二)水質維護。 (三)生態保育。 (四)社會環境。 (五)其他影響項目。 四、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五、礦場環境維護計畫圖。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礦業登記規則第 42 條規定,對於礦業權的設定或變更經核准後,核准管理機關應將礦區圖蓋印留存並轉發原申請人一份,另外也應轉發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礦區圖是用來描述礦區範圍的圖形文件,它將礦區的邊界、位置和大小等資訊呈現出來。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核准管理機關和地方政府都能瞭解和掌握礦區的情況,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礦業權設定或變更經核准後,礦區圖被蓋印留存並轉發給原申請人和所在地直轄市政府作為相關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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