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採構想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探採礦實績。 四、採礦規劃。 五、搬運規劃。 六、選煉規劃。 七、動力設備規劃。 八、產銷規劃。 九、投資規劃(包括資金來源、運用方式)。 十、永續經營事項: (一)水土保持措施。 (二)礦場安全措施。 (三)礦害預防措施。 十一、礦業用地取得情形。 十二、申請採取量及經濟效益評估。 十三、開採構想圖。 十四、附錄: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查詢結果。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根據「礦業登記規則第41條」的規定,以下事項應在申請核准後,在原礦業執照與礦區圖內批註蓋印: 1. 礦業權之展限:当礦業權的展限期限发生变化时,要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例如,若原本的展限期限是20年,但在期滿後又申請核准展延20年,这个展延期限就需要在相应文件上批註蓋印。 2. 礦業權者之更名:若礦業權所有人发生了更名,需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例如,如果原本的礦業權所有人是A公司,后来更名为B公司,这个更名事项需要在相关文件上批註蓋印。 3. 礦業合辦人之退出或繼承或加入:当礦業合辦人退出、繼承或加入時,要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例如,若原本的礦業合辦人是A先生,后来不再是合辦人,这个变动需要在相关文件上批註蓋印。 4. 礦質名稱之增減:若礦區内的礦物种类发生增加或减少,需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例如,原本礦業執照上的礦物种类有A、B、C三种,但后来减少为A、B两种,或者增加为A、B、C、D四种,这些变动都需要在相关文件上批註蓋印。 5. 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若採取同一礦共生时,需要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例如,若在採取礦石的同時也採取与之共生的土石,这个共生关系需要在相关文件上批註蓋印。 6. 其他應行批註事項:任何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也需在礦業執照與礦區圖上批註蓋印。 這些規定可以從「礦業登記規則第41條」中找到,該條規定了在申請核准後應該批註蓋印的事項。根據我的參考資料,《礦業法》第16條和第17條則針對礦業權和採礦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做了明確解釋。此外,根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點、第11點及第12點的規定,農業用地的變更使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規範和寬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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