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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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核准採取土石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登記簿,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核准之土石區,繪製土石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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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縣市政府核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將相關資訊登錄於土石採取登記簿中,並提交相關的圖說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根據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應繪製土石區聯絡圖並公開供大眾閱覽。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石採取案件的核准和管理透明化,使公眾可以瞭解土石採取區域的情況和相關資訊。這樣可以保障土石採取活動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提供資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及其相關規則 - 台灣經濟部網站上關於土石採取的相關資訊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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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