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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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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准採取土石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登記簿,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核准之土石區,繪製土石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縣市政府核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將相關資訊登錄於土石採取登記簿中,並提交相關的圖說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根據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應繪製土石區聯絡圖並公開供大眾閱覽。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土石採取案件的核准和管理透明化,使公眾可以瞭解土石採取區域的情況和相關資訊。這樣可以保障土石採取活動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提供資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及其相關規則 - 台灣經濟部網站上關於土石採取的相關資訊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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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13 條規定:「縣市政府核准採取土石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登記簿,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核准之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