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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石採取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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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土石區與他人業經准土石區之鄰接界限,由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距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4條的規定,申請土石採取的區域與已經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的相鄰界限,應由縣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來訂定距離。這條法條沒有具體規定相鄰界限的距離範圍,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需要來確定。例如,如果附近已經有一個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而申請者的土石採取區域與之相鄰,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土地使用情況、水利、自然資源保護等因素,來訂定相鄰界限的距離。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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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14 條規定:「申請之土石區與他人業經核准土石區之鄰接界限,由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距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