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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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土石區與他人業經核准土石區之鄰接界限,由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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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4條的規定,申請土石採取的區域與已經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的相鄰界限,應由縣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來訂定距離。這條法條沒有具體規定相鄰界限的距離範圍,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需要來確定。例如,如果附近已經有一個核准的土石採取區域,而申請者的土石採取區域與之相鄰,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土地使用情況、水利、自然資源保護等因素,來訂定相鄰界限的距離。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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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