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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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區在公有土地內者,每一區之形狀須整齊,全區不得畸形中空,其限採面積,以人工採取者,最大為一公頃,以機器採取者,最大為五十公頃。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鄉鎮市轄區內之公有土地申請採取土石,以一處為限,但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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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土石採取規則第15條規定了土石區的形狀、限制採取面積以及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地區內申請採取土石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土石區必須具有整齊的形狀,不得有畸形中空的區域。對於人工採取土石的區域,其最大限制面積為一公頃,而對於機器採取土石的區域,最大限制面積為五十公頃。此外,對於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地區內申請採取土石的情況,通常限制只能在一處進行,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者沒有此限制。 依據上述資訊,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申請人在台灣某個村落的公有土地上想要採取土石,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5條,他的土石區面積必須在一公頃或五十公頃以內,具有整齊的形狀。而對於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村落內的其他公有土地,通常只能在一處進行土石採取,但如果申請人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者,則不在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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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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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