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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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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內申請展期者,縣市政府應註銷准案。 前項經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為公有土地仍適宜採取土石者,應指定期限公告接受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7條,如果土石採取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展延許可證,縣市政府應註銷其核准案。若核准案已註銷且土石區仍為公有土地且適宜採取土石,則應指定期限公告接受申請。這條法規主要針對未按時申請展延許可證的土石採取人,以及確保公有土地仍可供採取土石的情況下,指定期限公告接受申請。

  • 註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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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17 條規定:「土石採取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內申請展期者,縣市政府應註銷其核准案。 前項經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