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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石採取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內申請展期者,縣市政府應註銷准案。 前項經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為公有土地仍適宜採取土石者,應指定期限公告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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