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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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地域內,不得申請採取土石: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二、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三、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縣道、緊要水利、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合法占有人同意者。 四、其他法律規定限制採取土石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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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18條規定了四個地域內,不得申請採取土石的情形。首先是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其次是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再者是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縣道、緊要水利、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合法占有人同意者。最後是其他法律規定限制採取土石的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具體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土石採取法第18條所明定。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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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