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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地域內,不得申請採取土石: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二、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三、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縣道、緊要水利、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合法占有人同意者。 四、其他法律規定限制採取土石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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