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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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土地利用、其他公益或農礦工業之經營,得就特定地域內土石採取之設施、範圍、深度、施工方法及時間等,予以規定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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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針對特定地區的土石採取設施、範圍、深度、施工方法及時間等進行規定或限制,以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土地利用、其他公益或農礦工業的經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石採取活動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促進可持續發展和公共利益的保護。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規則 (最新版本) - 《土石採取規則》中文譯文 (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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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