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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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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保存或調節土石供需,必要時得公告一定區域為保留區,停止受理土石採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了保存或調節土石的供需,必要時可以公告一定區域為保留區,停止受理土石採取。這意味著當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某個區域的土石資源需要保護或調控時,可以宣布該區域為保留區,禁止任何人進行土石採取。這樣的做法是為了確保土石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環境的保護。具體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土石採取規則公告,以了解是否有中央主管機關宣布某個區域為保留區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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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2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存或調節土石供需,必要時得公告一定區域為保留區,停止受理土石採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