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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石採取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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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採取土石之土地為公有者,其使用費由該土地之主管機關定之;如為私有者,其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地之所有人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可參考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的解釋如下: 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規定,供採取土石之土地若為公有,則土地的使用費由該土地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定之。若土地為私有,則土地的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地的所有人協議訂定。 根據台灣土石採取法及其相關規定,土石採取人需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以合法進行土石的採取活動。若所需土地為公有,土石採取人須支付使用費給土地的主管機關。使用費的金額根據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規則,可能會視土地性質、面積等不同因素而有所變動。若土地為私有,則土石採取人需與土地的所有人進行協商,共同訂定使用費的金額。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土石採取的活動合法性,以及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公有土地的使用費由主管機關來定,私有土地的使用費則由土石採取人和土地所有人協商達成共識。這種安排有助於確保土石採取的公平性及合法性,同時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在進行土石採取活動時,土石採取人應遵守相關法規以及與土地所有人的協議條款。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第 23 條 - 相關法規及規定的執行指南或解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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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規定:「供採取土石之土地為公有者,其使用費由該土地之主管機關定之;如為私有者,其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