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供採取土石之土地為公有者,其使用費由該土地之主管機關定之;如為私有者,其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地之所有人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可參考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的解釋如下: 土石採取規則第 23 條規定,供採取土石之土地若為公有,則土地的使用費由該土地的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定之。若土地為私有,則土地的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地的所有人協議訂定。 根據台灣土石採取法及其相關規定,土石採取人需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以合法進行土石的採取活動。若所需土地為公有,土石採取人須支付使用費給土地的主管機關。使用費的金額根據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規則,可能會視土地性質、面積等不同因素而有所變動。若土地為私有,則土石採取人需與土地的所有人進行協商,共同訂定使用費的金額。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土石採取的活動合法性,以及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公有土地的使用費由主管機關來定,私有土地的使用費則由土石採取人和土地所有人協商達成共識。這種安排有助於確保土石採取的公平性及合法性,同時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在進行土石採取活動時,土石採取人應遵守相關法規以及與土地所有人的協議條款。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第 23 條 - 相關法規及規定的執行指南或解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