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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石採取人應於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後六個月內,遴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向縣市政府申報開工。 縣市政府查明其土石採取場設施與所提計畫符合後,發給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准之土石採取計畫,如有變更時,應報請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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