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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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採取土石發現古物、古蹟時,應即停工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採取予以限制,惟須另行指定採取區域或酌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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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6條的規定,當土石採取人在進行土石採取時發現了古物或古蹟,應立即停止工程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並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此進行限制,但必須另行指定採取區域或提供相應的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在土石採取過程中發現了具有古代價值的陶瓷器物或古老建築的遺跡,土石採取人應立即停止採取土石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地方主管機關將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包括進行文物保護、考古調查等措施。根據土石採取法的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對該採取區域進行限制,或提供補償給土石採取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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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