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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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疏濬或河道整治,得依水利法規規定辦理土石採取,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河川內之土石採取許可,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核發土石採取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使用河川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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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27-1條,水利主管機關可以為了配合疏濬或河道整治的需要,在水利法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土石採取,並不受「土石採取規則」的限制。而對於河川內的土石採取許可,主管機關在收到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的申請後,會檢查申請書和相關文件,並邀請河川管理機關一同進行會勘。如果經過會勘後取得河川管理機關核發的土石採取使用河川許可書,則由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使用河川許可書。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7-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1 - 土石採取規則(第27-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80099&FLNO=21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利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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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