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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土石採取規則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疏濬或河道整治,得依水利法規規定辦理土石採取,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河川內之土石採取許可,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發土石採取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使用河川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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