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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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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及其他公益需要,得劃定土石禁採區並公告之,並轉知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分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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