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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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及其他公益需要,得劃定土石禁採區並公告之,並轉知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分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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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劃定土石禁採區並公告之,同時要通知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進行相應的公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考量劃定土石禁採區,並且必須將這些禁採區公告給地方政府。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土石採取可能對當地的水源造成威脅,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劃定該地區為禁採區並公告之,以確保水源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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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