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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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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公有土地免費供其採取;如有於私有土地或他人業經准採取土石或礦區之地域內採取之必要時,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該地域之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就其土地或地域內劃定區域以供採取,其因而致生損害於該土地所有人或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應由縣市政府通知雙方到場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由縣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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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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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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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29 條規定:「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