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公有土地免費供其採取;如有於私有土地或他人業經核准採取土石或礦區之地域內採取之必要時,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該地域之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就其土地或地域內劃定區域以供採取,其因而致生損害於該土地所有人或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應由縣市政府通知雙方到場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由縣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