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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公有土地免費供其採取;如有於私有土地或他人業經准採取土石或礦區之地域內採取之必要時,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該地域之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就其土地或地域內劃定區域以供採取,其因而致生損害於該土地所有人或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應由縣市政府通知雙方到場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由縣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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