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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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之土石區,應設界樁及牌示,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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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0條,經核准的土石區應設置界樁及牌示,其規格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規定。這意味著土石區必須標示清楚界線的位置,以及相關的標示牌。具體的界樁和牌示的規格,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和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土石區的合法性和管理規範化。詳細的界樁和牌示的設置標準和要求,可以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例如,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制訂的「土石採取地區劃定原則」和「土石採取區劃設、規劃及許可審查之統一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提供參考。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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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