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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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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土石區,應設界樁及牌示,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0條,經核准的土石區應設置界樁及牌示,其規格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規定。這意味著土石區必須標示清楚界線的位置,以及相關的標示牌。具體的界樁和牌示的規格,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和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土石區的合法性和管理規範化。詳細的界樁和牌示的設置標準和要求,可以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例如,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制訂的「土石採取地區劃定原則」和「土石採取區劃設、規劃及許可審查之統一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提供參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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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30 條規定:「經核准之土石區,應設界樁及牌示,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