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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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安全所需之設備、經費與人員,並採行左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石體、土石層崩塌、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粉塵之排除。 三、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五、土石採取場放流水污染之防止。 六、土石採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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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 31 條規定了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土石採取場作業安全所需的設備、經費與人員,并且採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防止岩磐或石體、土石層的崩塌或滑落。 例如,土石採取場在進行開挖作業時應該采取適當的支撐和固定措施,以預防崩塌或滑落的危險。 二、排除作業場所中各種危險或有害粉塵。 例如,在土石採取過程中產生大量的粉塵時,應使用適當的通風設備或採取其他方法,以確保作業場所沒有危險的粉塵。 三、防止在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的危害。 例如,在土石採取場使用爆炸物進行開挖時,應該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例如正確儲存和使用爆炸物,以避免發生危害。 四、防止土石資源的濫採或任意廢棄。 例如,土石採取人應該遵守相關的產出限制或其他規定,以確保土石資源的合理利用,並避免任意廢棄。 五、防止土石採取場的放流水污染。 例如,土石採取場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土石採取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對環境造成污染,例如建立適當的沉澱池或處理系統。 六、供應土石採取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 例如,土石採取人應該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鞋、安全護目鏡等,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參考資料: 台灣法規資料庫 - 土石採取法 - 土石採取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7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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