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2 條
快速跳轉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負責辦理左列事項: 一、土石採取計畫之研擬。 二、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三、公害之防治。 四、作業安全管理。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由土石採取人就具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工程、資源工程、礦業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者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32條規定了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的職責和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負責土石採取計畫的研擬、執行主管機關核定的採取計畫、公害的防治和作業安全管理等事項。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的資格要求是土石採取人應遴用具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工程、資源工程、礦業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的人員。 範例: 根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負責執行主管機關核定的採取計畫的職責,如果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在執行採取計畫時發現公害風險,他應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並確保採取工作符合環境保護和公害防治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規則》,中華民國經濟部資源回收管理局網站,https://www.epa.gov.tw/info/tumyaq-10.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