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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負責辦理左列事項: 一、土石採取計畫之研擬。 二、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三、公害之防治。 四、作業安全管理。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由土石採取人就具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工程、資源工程、礦業工程、機械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者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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