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石採取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取土石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並速報縣市政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