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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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並速報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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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3條,當土石採取工作發生災變或有災變的可能時,土石採取人、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應變或預防措施,並立即向縣市政府報告。 範例: 根據經濟部網站上公布的《水土保持法》相關資料,當土石採取活動發生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變事件時,土石採取人或採取場負責人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例如撤離人員、停止土石採取作業等,並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及當地的水土保持機構報告災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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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