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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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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並速報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3條,當土石採取工作發生災變或有災變的可能時,土石採取人、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和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應變或預防措施,並立即向縣市政府報告。 範例: 根據經濟部網站上公布的《水土保持法》相關資料,當土石採取活動發生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變事件時,土石採取人或採取場負責人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例如撤離人員、停止土石採取作業等,並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及當地的水土保持機構報告災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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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33 條規定:「採取土石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