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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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事項,應由縣市政府負責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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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找到土石採取規則第33-1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的釋義或範例。
-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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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