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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石採取人應按月將產銷數量表申報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礦業權者經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土石時亦同。前項產銷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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