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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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應按月將產銷數量表申報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礦業權者經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土石時亦同。前項產銷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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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34條規定了土石採取人應按月將產銷數量表申報縣市政府,並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同樣地,當礦業權者在同一礦床上採取土石時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申報。根據必要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行調查。--- Reference: 1. 土石採取規則第3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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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