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 35 條規定,如果某人未經核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上進行土石採取,他的申請案應該不予核准,並且應將此情況通知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讓他們根據他們所管理的法令進行處理。如果這種情況涉及刑責,應該移送給相應的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規定採取土石的申請案必須經過核准,未經核准就進行採取土石是不合法的。如果發現有人違法進行土石採取,應該報告給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如果這種違法情況涉及刑事責任,則應該移送給檢察機關處理。例如,如果有人擅自在公有土地上進行土石採取,他的申請案應該不予核准,並且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法律進行處理。如果他的行為涉嫌犯罪,則應該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和起訴。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