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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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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准,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查處。 前項情形涉及刑責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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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 35 條規定,如果某人未經核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上進行土石採取,他的申請案應該不予核准,並且應將此情況通知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讓他們根據他們所管理的法令進行處理。如果這種情況涉及刑責,應該移送給相應的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規定採取土石的申請案必須經過核准,未經核准就進行採取土石是不合法的。如果發現有人違法進行土石採取,應該報告給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如果這種違法情況涉及刑事責任,則應該移送給檢察機關處理。例如,如果有人擅自在公有土地上進行土石採取,他的申請案應該不予核准,並且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法律進行處理。如果他的行為涉嫌犯罪,則應該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和起訴。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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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35 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准,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