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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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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
核
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准,並副知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其主管
法令
查處。 前項情形涉及刑責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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