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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准擅自在公有或私有土地採取土石者,其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核准,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查處。 前項情形涉及刑責者,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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