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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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棄時,應於三十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廢棄場地與廢棄物應予妥善處理。 不依前項規定妥善處理者,縣市政府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採取土石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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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8條的規定,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棄時應立即報告縣市政府並繳交土石採取許可證和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且需要妥善處理廢棄場地和廢棄物。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妥善處理,縣市政府將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採取土石的申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並無直接涉及土石採取規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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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