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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石採取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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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棄時,應於三十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廢棄場地與廢棄物應予妥善處理。 不依前項規定妥善處理者,縣市政府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採取土石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38條的規定,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棄時應立即報告縣市政府並繳交土石採取許可證和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且需要妥善處理廢棄場地和廢棄物。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妥善處理,縣市政府將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採取土石的申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並無直接涉及土石採取規則第38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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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38 條規定:「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棄時,應於三十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