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第11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礦業權者應指定一位礦場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如果需要更換礦場負責人,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 2. 如果礦場負責人因某種原因無法執行職務,礦業權者需要立即指派符合規定資格的人暫代其職務,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 3. 如果礦場負責人違反礦場安全法令,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礦業權者進行負責人的更換。 4. 礦場負責人的資格由主管機關來確定。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關於礦場負責人違反礦場安全法令的案例作為參考。假設某礦場負責人未能遵守礦場安全法令中的規定,例如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或執行安全監控措施,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礦業權者進行負責人的更換,以確保礦場的安全和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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