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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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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備;變更時,亦同。
  2. 2.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3. 3.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
  4. 4.礦場負責人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11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礦業權者應指定一位礦場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如果需要更換礦場負責人,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 2. 如果礦場負責人因某種原因無法執行職務,礦業權者需要立即指派符合規定資格的人暫代其職務,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備。 3. 如果礦場負責人違反礦場安全法令,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礦業權者進行負責人的更換。 4. 礦場負責人的資格由主管機關來確定。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關於礦場負責人違反礦場安全法令的案例作為參考。假設某礦場負責人未能遵守礦場安全法令中的規定,例如沒有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或執行安全監控措施,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礦業權者進行負責人的更換,以確保礦場的安全和遵守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礦場安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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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11 條規定:「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