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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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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之入風井(坑)及出風井(坑)至少各一處,入風井(坑)與出風井(坑)並應有適當風道連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15條,礦業權者在採礦作業時,應建立入風井和出風井,並確保它們之間有適當的風道連接。這是為了維持工作場所的通風系統完整性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出入。入風井和出風井分別負責將新鮮空氣引入礦坑並排出污濁空氣。這些風井和風道的建立是為了確保礦坑中的空氣流通,以減少有害氣體的積聚和提供足夠的氧氣供應。入風井和出風井也可以用於緊急疏散和救援的路線。例如,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危險情況,作業人員可以通過這些風井逃離礦坑並讓救援人員進入。因此,礦業權者必須確保入風井和出風井的建立以符合安全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礦務局,礦場安全法(民國1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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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15 條規定:「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