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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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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業權者在礦場內應提供適當的通風、溫度和濕度調節設施,並備有檢查和控制儀器。根據礦場安全法第16條,礦業權者有責任確保礦場內的通風系統運作正常、溫度和濕度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內。這些設施和儀器的目的是確保礦工在礦場工作時能夠呼吸到新鮮空氣,避免高溫和潮濕環境對勞工健康的危害。礦業權者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引,定期檢查和維護這些設施,確保其正常運作。此外,也需要備有相應的檢查和控制儀器,以監測氣溫、濕度等參數,並及時進行調節和控制。以礦場安全法第 16 條為依據,礦業權者有責任提供適當設施和儀器,以確保礦場內的通風、溫度和濕度得以控制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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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16 條規定:「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