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
礦業權者在礦場內應提供適當的通風、溫度和濕度調節設施,並備有檢查和控制儀器。根據礦場安全法第16條,礦業權者有責任確保礦場內的通風系統運作正常、溫度和濕度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內。這些設施和儀器的目的是確保礦工在礦場工作時能夠呼吸到新鮮空氣,避免高溫和潮濕環境對勞工健康的危害。礦業權者應該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引,定期檢查和維護這些設施,確保其正常運作。此外,也需要備有相應的檢查和控制儀器,以監測氣溫、濕度等參數,並及時進行調節和控制。以礦場安全法第 16 條為依據,礦業權者有責任提供適當設施和儀器,以確保礦場內的通風、溫度和濕度得以控制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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