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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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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 18 條,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同時也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安全運作,防止對環境和人員造成損害或危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礦業權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並在廢棄礦坑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礦場的安全性和環境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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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18 條規定:「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