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 18 條,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同時也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安全運作,防止對環境和人員造成損害或危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礦業權人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並在廢棄礦坑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礦場的安全性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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