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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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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第2條中規定,該法所稱的礦場指的是探礦、採礦以及相關的選礦和煉礦作業場所。根據這個定義,礦場可以涵蓋各種礦業活動,包括尋找礦藏、開採礦石、選擇並處理礦石以及進行提煉。這些活動都需要在特定的場所進行,並遵守礦場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和環境的保護。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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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