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礦場安全法第2條中規定,該法所稱的礦場指的是探礦、採礦以及相關的選礦和煉礦作業場所。根據這個定義,礦場可以涵蓋各種礦業活動,包括尋找礦藏、開採礦石、選擇並處理礦石以及進行提煉。這些活動都需要在特定的場所進行,並遵守礦場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和環境的保護。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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