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應在礦場建立坑內、坑外通訊連繫及警報系統,並於適當地點設各種危險與緊急避難標誌。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27條,礦業權者有義務在礦場內建立坑內和坑外的通訊系統和警報系統,同時在適當的位置標示各種危險和緊急避難標誌。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礦場內有相關的通訊和警報系統,以便在發生危險或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通知工作人員並進行有效的避難措施。例如,礦業權者可能需要安裝應急對講機或無線通信系統,以確保在坑內和坑外之間能夠及時溝通。同時,在關鍵位置標示各種危險和緊急避難標誌,可以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可能的危險並指引他們進行適當的應對措施。這些系統和標誌的建立是為了確保礦場的安全並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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