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對礦場之急救及救護等組織與設備,應維持應變狀態,並定期實施檢查及演習。
礦場安全法第 30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必須維持礦場的急救及救護組織和設備處於應變狀態,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演習。這意味著礦場負責人需要確保在發生事故或災害時,有合適的急救和救護設備和措施可供使用。並且應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設備的運作正常,同時也應定期進行演習以增加員工對急救和救護程序的熟悉度和應對能力。根據本案文中的資料,未有提及礦場安全法第 30 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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