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應速報主管機關。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31條,礦場負責人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遇到災變的情況下,或者存在災變可能時,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或救護措施,並且應該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礦場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以減少損失和保護工人的生命安全。 範例:如果在一個礦場發生火災,礦場負責人和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該立即啟動火災警報系統,並且指揮工人撤離危險區域。同時,他們應該通過適當的應急設備和消防設施來控制火勢,並且在必要時呼叫消防隊進行救援。同時,他們必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例如礦業管理局,以便他們能夠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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