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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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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負責人為礦場安全上之緊急應變,必要時得命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並暫時使用他人之土地。
  2. 2.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因前項情形致受損害時,礦業權者應給與相當之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第32條中規定了以下兩項: 1. 礦場負責人在礦場安全上的緊急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命令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他人的土地,並且暂时使用该土地。 2. 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因上述情况受到损害,那么礦業權者應該提供相当的赔偿。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根據問題描述,提供的資料與問題沒有相關。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支持這些規定的解釋。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占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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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32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為礦場安全上之緊急應變,必要時得命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並暫時使用他人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