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第32條中規定了以下兩項: 1. 礦場負責人在礦場安全上的緊急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命令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他人的土地,並且暂时使用该土地。 2. 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因上述情况受到损害,那么礦業權者應該提供相当的赔偿。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根據問題描述,提供的資料與問題沒有相關。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支持這些規定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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