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礦場集中地區設救護站,並經常協助各礦場訓練礦場救護隊。
礦場安全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礦場集中地區設救護站,並經常協助各礦場訓練礦場救護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礦場發生災害或意外事故時,能夠有專業的救護隊伍提供救援和治療。主管機關負責設置救護站並提供相關支援,並要求各礦場訓練自己的救護隊伍,以確保救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的提升。根據最新資料,礦場安全法第33條的實施辦法尚未發布,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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