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定期派員去檢查礦場的安全設施。如果發現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就應該給予指導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而如果發現礦場存在危害的可能,主管機關也可以命令該礦場暫停工作。另外,對於具有特殊安全問題的礦場,主管機關應該進行特別的檢查和監督,並且可以命令礦場負責人採取必要的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礦場的防護設施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主管機關會指導該礦場負責人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設施,以確保工人的安全。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某個礦場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那麼主管機關可以下令該礦場暫停工作,直到問題得到解決。另外,如果有某個特定的礦場因為其特殊的安全風險而受到關注,主管機關會加強對該礦場的檢查、監督,並要求該礦場負責人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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