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資格及其任免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礦場安全法第39條,關於礦場安全監督員的資格及其任免管理辦法,需由主管機關進行訂定和管理。根據最新資料,台灣礦業署是負責監督礦場安全的主管機關,他們定期檢查礦場的安全設施並監督安全監督員的工作。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例如關於安全監督員的資格要求、培訓課程和考試標準等。這些規定和標準的目的是確保礦場安全監督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來確保礦場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