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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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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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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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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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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40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