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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