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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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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碎片中的資訊,我們無法得知 "礦場安全法第 41 條" 的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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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41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