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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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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致違反第十條所定應採之安全措施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者。 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之查詢,作不實陳報者。 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於礦場安全監督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檢查,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鑑定責任時,拒絕、妨礙或規避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第42條的規定,對於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主管機關的規定,導致違反第十條所規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出的命令。 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的查詢提供虛假報告。 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礦場安全監督員根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檢查,或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鑑定時,拒絕、妨礙或規避。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礦場安全法相關法規,一個礦場在進行採礦作業時,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員工和環境的安全。如果礦場未能遵守這些安全規定,導致事故發生或其他安全風險,例如未安裝適當的通風系統或採用不安全的開採方式,主管機關可以對該礦場進行處罰,包括處以罰金或拘留礦場負責人。另外,礦場負責人或其他作業人員也有責任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如提供真實和準確的報告,協助進行檢查和鑑定,如果有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阻撓監督工作,也將被處罰。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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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第 42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